律师档案
律师统计
加载中...
网站公告
欢迎来到肖明律师的网站
网站文章
我的好友
暂时没有好友
最近访客
友情链接
网友留言

  • 暂时没有留言

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

分类:从业心得    时间:(2015-05-11 15:52)    点击:148

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

  离婚损害赔偿

  有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:(一)重婚的;(二)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;(三)实施家庭暴力的;(四)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。

  损害赔偿包括: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。

 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:(一)侵权人的过错程度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;(二)侵害的手段、场合、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;(三)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;(四)侵权人的获利情况;(五)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;(六)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。

  无过错方在提起离婚诉讼时,可以一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,要求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,对于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,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,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。无过错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,人民法院同样不予受理。;如果无过错方做为被告,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,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;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,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,二审期间提出的,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,调解不成的,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。

该文章已同步到:
发表评论
匿名:
验证码:   匿名评论
温馨提示: 肖明律师提供“土地征收  抵押担保  公司法务  行政诉讼  刑事辩护  拆迁安置  ”等法律服务。
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肖明律师,肖明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。
您也可以拨打肖明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:13576068126,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。

肖明律师网
FABANG LAWYER
法帮网首页 | 法律咨询 | 南昌律师 | 南昌律师事务所 | 法律知识 | 法律专题 | 法律法规
肖明律师主页,您是第25474位访客